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理?
一、申请
申请人向县(市、区)动物卫生监督机构(动物检疫申报点)申报检疫,提交检疫申报单。输出动物时应当按规定时限申报,出售、运输乳用动物、种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,出售、运输、参加展览、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,屠宰动物提前6小时申报,出售、运输动物产品随时申报。
申报时应当出示:
1、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时应当出示《动物疫病防治证》和《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档案》及《免疫标识》;
2、出售、扑杀、销毁和转移、隔离动物产品的申报时应当出示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。
二、受理、审查和现场检疫
1、申报受理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、核对,及时作出是否受理检疫的决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:
(1)申报资料不齐全需补报、更正的;(2)申报不属于本部门实施检疫范围的;(3)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已病死、被毒死、被淹死、被吊死、被闷死、被击死、被枪杀的;(4)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。可以受理的,出具受理回执。
2、受理后安排检疫员实施检疫,动监所(站)负责监督。
3、检疫员现场检疫时,应当查验有关资料(包括:兽医防疫档案,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档案、免疫标识等)。
三、出证
1、经检疫合格,动物卫生监督所(动监站)核发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,加盖检疫专用章,由检疫员签字或盖章。
2、经检疫不合格,屠宰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做无害化处理;必须异地销毁的非屠宰动物或动物产品,由动物卫生监督所(站)派人监督运往指定地点销毁处理。对同群或同批次未屠宰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隔离观察;同群未屠宰的动物产品,取样进行病原学检测。在原产地继续饲养或者经营的,重新申报检疫。